為使燒傷及顏損朋友無後顧之憂,全力投入身心重建、提供醫療、復健、輔具、生活、交通及營養等方面的經濟援助。
注意:依據賦稅法令條文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會經濟補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納稅條款,因此補助金額皆需列入個人所得申報。
一、本會各項經濟補助
醫療補助
- 適用對象:
- 燒傷者
- 顏面損傷者
- 以下四大類(血管瘤/血管畸形、胎記、神 經纖維瘤、黑色素痣)在非顏面部位有瘢痕或記號者
- 應附文件:
- 本會申請書。
- 申請當次之醫生診斷證明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先天顏損雷射治療初次申請者應附手術前後照片;多次申請者於每次申請附術後照片。
- 每年初次申請時,需附前一年度全戶(經濟共同體)之財產資料及所得資料。
- 補助內容:依家庭經濟能力評估補助額度。
- 備 註:治療院所以地區醫院(含)以上層級方能申請本項補助,並須於治療或出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生活重建補助
- 適用對象:
- 有生理、心理或職業需求之顏損及燒傷者(口腔癌患者除外)。
- 中、小陽光家庭主要照顧者因需長期照護傷者無法工作,致影響家庭生計。
- 應附文件:
- 生理重建者:本會申請書、復健評估表(醫院復健科醫師或復健治療師)或醫師診斷書。
- 心理重建者:本會申請書、諮商或治療證明(收據或足以證明持續治療事實之相關文件)。
- 職業重建者:本會申請書。
- 中、小陽光家庭主要照顧者:本會申請書。
- 補助內容:依家庭經濟能力評估補助額度。
- 補助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次最多申請三個月;惟生理重建必要時,經本會評估得延長,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採按月撥款方式。
- 同時包含二種以上重建資格者,僅能擇一資格申請。
- 備 註:
- 生理重建者:在重建期間提出申請。
- 心理重建者:須於開始接受諮商或治療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職業重建者:須於開始接受就業輔導起,或開始就業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若重建計畫中斷,則暫停其補助。
醫療及復健交通補助
- 適用對象:
- 凡經醫師診斷或治療師評估需持續醫療、復健之顏面損傷或燒傷者及其陪同家屬。
- 經濟評估後須達本會<經濟評估標準>補助範圍。
- 應附文件:
- 本會申請書。
- 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復健評估表(顏面口腔癌個案之醫療診斷書不須時效限制)。
- 因復健需求提出申請者,須檢附三個月內連續治療單(治療記錄單)之影本。
- 因醫療需求提出申請者,須檢附三個月內醫療收據之影本。
- 購票證明。
- 補助內容:依家庭經濟能力評估補助額度。
-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者補助全額。
- 必要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者補助二分之一。
- 必要使用自用車者(含汽車、機車),每公里補助2元。
- 相關交通費用補助,每月以5000元為上限。
- 備 註:
- 每次申請補助以三個月為一期;必要搭乘計程車者,補助以半年為限。
- 陪同復健之家屬,補助人數以一人為限。
- 申請者至醫療院所進行復健,其居住地至復健診所或醫院距離需超過30公里以上,方得申請本項補助;至本會復健者,則不在此限。
- 於費用發生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營養補助
- 適用對象:因治療造成進食功能限制,必須食用流質之口腔癌顏損者。
- 應附文件:
- 本會申請書。
- 診斷證明書或醫護人員簽署之聯絡單:
(1)申請營養補助者,需註明因治療造成進食困難,需食用流質補充營養。
(2)申請左旋麩醯胺酸L-Glutamine補助者,需經醫護人員同意使用。
- 補助內容:依家庭經濟能力評估補助額度。
- 備 註:
- 病友口腔癌復發(含復發及二次性原發癌),則重新開始另一期程,可申請最多3個月之營養補助。
- 補助款用在營養照顧,並鼓勵案主注重自身營養調配概念。
- 年度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本會營養補助預算經費為原則。
輔具補助-壓力衣、矽膠片、透明壓力面膜、贗復輔具
- 適用對象:顏面損傷(口腔癌患者除外)及燒傷者。
- 應附文件:
- 本會申請表。
- 三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或治療師評估表,註明有該項輔助器材之需求。
- 三個月內收據正本。
- 補助內容:依家庭經濟能力評估補助額度。
- 壓力衣、透明壓力面膜補助二分之一至全額。
- 矽膠片、贗復輔具,補助二分之一為上限。
- 備 註:
- 未接觸本會前所製作非本會之壓力衣,可依本會經濟評估標準進行補助一次,爾後非本會製作壓力衣則不再提供補助。
- 本補助以向政府單位申請為優先。
醫療特材補助─人工真皮、顯微植皮擴皮墊
人工真皮
- 適用對象:燒傷者。
- 急性期燒傷治療,燒傷範圍大於TBSA40%以上(18歲以下TBSA20%以上)且缺乏供皮區者;或將來為易產生疤痕及攣縮之重要部位。
- 重建期燒傷治療,用於疤痕攣縮之功能性治療。燒傷範圍大於TBSA40%以上(18歲以下TBSA20%以上)且缺乏厚皮層供皮區者;或不適合以局部皮瓣或其他疤痕解除術治療者。
- 應附文件:
- 本會診斷書,請醫師特別簽署使用人工真皮的原因及部位。
- 個案手術前照片。
- 發票或醫院收據正本。
- 補助內容:依家庭經濟能力評估補助額度。
- 備 註:
- 須於手術前提出申請。
- 通過補助申請之個案,請手術後補寄收據正本及術後照片。
顯微植皮擴皮墊
- 適用對象:用於急性期燒傷治療,燒傷2~3度燒傷範圍大於TBSA40%(18歲以下TBSA20%)以上者。
- 應附文件:
- 本會診斷書,請醫師註明需使用本特材之原因及部位。
- 發票或醫院收據正本。
- 補助內容:依家庭經濟能力評估補助額度。
- 備 註:通過補助申請之個案,請手術後補寄收據正本及術後照片。
87年10月22日本會辦理『燒死悲哀,燒不死含眼淚』公聽會,為燒傷者爭取權益。會中訴求主題為燒傷無法申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問題,我們認為是相當的不合理與不公平的規定,公聽會後即獲得行政勞工委員會詹火生主委善意的回應,願意修改相關規定。依民國85年版本之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規定,勞保條例殘廢給付及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未規定的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充規定之。經過一年來的努力溝通協調及研擬審查標準,88年10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文陽光:「主旨: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障害項目『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及審查標準,請依附表規定辦理」。
透過此次倡議,除了為燒傷者爭取在勞保給付之合理權益外,更讓政府正視並關注到燒傷者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的問題,因此,在後續規畫身心障礙者之用電補助時,已將嚴重燒傷納入補助之列。
隨著平權概念的推動,並因應去除身心障礙汙名化之理念,勞保條例施行細則自97年修正,將「殘廢給付」改為「失能給付」,而『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其之失能給付申請標準如下:
申請者要具備什麼資格?
-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期治療效果。。
- 請領失能給付者,需於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 皮膚失能:應於最後1次外科手術後1年以上始得認定;如未經手術者,須經治療1年以上,始得認定。
- 受傷時具有勞工身份。
要怎麼申請?
- 至勞保局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以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兩份資料。
- 到健保合約之醫療院所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醫院於開立後5日內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拿「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與「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至現投保單位填妥保險證號、公司名稱及負責人並蓋妥負責人印章及公司。
- 將「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與「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寄至勞保局辦理。。
注意事項
- 請領失能給付者,需於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 若申請此項失能給付,經核可後將無法再請領本會的醫療補助。
- 此項給付的申請非常容易,不要請黃牛代為請領,而損失掉一些代辦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