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以身體功能與結構評估工具第八大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為例,說明身心障礙鑑定「身體功能與構造」的評估向度、程度和其基準:
依據下表,在此類別下的鑑定向度共有3項,分別為:
- 皮膚保護功能
- 皮膚其他功能
- 皮膚區域結構
相較於舊制與皮膚相關的鑑定類別僅有「顏面損傷」一項,本類的鑑定向度有相當程度的改變。
以「皮膚保護功能」來說,其障礙程度僅有輕度一個程度,而其基準為「由於掌蹠角皮症而對肢體關節活動困難者,請加評關節移動的功能」,主要為針對如魚鱗癬症病友,因為皮膚角質的異常增生,而對關節活動造成影響。需注意的是,此向度需加評第七大類的關節活動度。
而以「皮膚其他功能」來說,其障礙程度亦僅有輕度一個程度,其基準為「受先天性、後天性顏面損傷疤痕而對社會生活適應困難者(黑色素痣、血管瘤、神經纖維瘤、白斑等),或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該項目的意義在於,不論成因為先天或後天,我們都要看到顏面損傷對於一個人社會生活的影響。
而在「皮膚區域結構」的部分,除了延續舊制關於「顏面損傷」的程度和基準,還增加了「全身皮膚損傷面積」的程度和基準,其輕度的基準為「皮膚損傷造成肥厚性疤痕佔身體皮膚31%至50%」。 以上基準為2015年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所列,衛生福利部針對鑑定向度與基準會定期檢視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