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申請者在醫院同時評估了「身體功能與構造」和「活動參與和環境因素」,但截至2015年4月身心障礙者的綜合等級還是由「身體功能與構造」決定;主要原因是,「活動參與和環境因素」的評估問卷,政府還需要累積評估數量以建立常模,因此目前暫不列入計算。
依據政府公告的「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依據「身體功能與構造」判定的身心障礙綜合等級,由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 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不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相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 在同一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二類及第七類之外,其餘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 第二類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係因不同感官功能或結構所致且最高障礙程度相同時,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 第七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上肢及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 障礙程度1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亦即重度;障礙程度4亦即極重度。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口腔腫瘤病友,在手術之後接受身心障礙鑑定,如果其在第三大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為輕度,第八大類「皮膚區域結構」為輕度,則其綜合等級將為「中度」;如果其在第三大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為輕度,第八大類「皮膚區域結構」為中度,其綜合等級仍為「中度」。